葉金水

葉金水(191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礦工,其在蕭有本家聽陳義農講述社會發展史、農民之痛苦、二二八事件等有利於匪幫宣傳之言論,明知陳義農為匪諜,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5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聽受許希寬、陳義農講述反動言論,聆取匪黨教育思想等情,遽認其知匪不報。惟其於審判中否認知匪不報,然原審仍以關係人之互證而定罪,並未詳加查證,此外查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知匪不報而不告密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農兼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4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