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火炎

徐火炎(1924-),臺灣桃園人。 依(43)審覆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器工,其在民光電器行充店員時,曾聽受該行臨時電工張金海、陳文卿等講解《光明報》、《觀察》等反動書刊及宣揚共產政治、攻擊政府腐敗等匪黨教育,明知張金海等住址,且在被捕前尚與陳文卿會面,知悉陳君行蹤,卻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2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張金海、陳文卿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陳文卿等之供述為據。惟徐於其審理時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明知張金海等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電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9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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