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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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金波(1922-1952),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03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第二國民學校教員,其由曾清山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交與反動書刊供其閱讀,並在江朝澤家中參與小組會議,討論從事宣傳及吸收黨羽等工作,先後吸收許永長、吳應中、莊惠寬三人加入組織。1951年10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許永長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加入組織、吸收許永長等人加入及參加會議等行為,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計劃及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第二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