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永長

許永長(1922-),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03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政府教育科國民教育股統計員,其由謝金波吸收加入匪組織,並受命閱讀反動書刊。1951年10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6日刑期結束,10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供稱介紹其參加叛亂組織、交反動書刊命其閱讀、另案自首叛徒曾清山供證等為據。惟其與審理中否認有參加開會或為匪工作等情事,亦為原判決所採信。此外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加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政府教育科國民教育股統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7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