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永長
- 許永長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南投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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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永長,1922年生,男,南投人。為家中三男(原出生別因申報錯誤,被戶政事務所誤登載為次男,已於1995年11月14日更正)。東京高工附屬工業學校畢業、東京高等工學校土木工學科肄業。曾任職南投青年學校指導員、南投第一國民學校教員、中寮國民學校教員、南投區署駐在教員、南投縣政府教育科科員。1951年10月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謝金波等案」被羈押,時為南投縣政府教育科國民教育股統計員,年31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早年遊學日本東京,回鄉後於青年學校擔任教職,之後因青年學校廢校,改任國校教師,面臨到日語教學告終,轉為國語教學。為學好國語乃參加同事所組之讀書會,以相互交換書籍閱讀研討。其中拿到兩本書分別是《大學生》、《老百姓》,並沒有閱讀。1951年10月27日晚間在家中被南投縣警察局逮捕羈押,並於半夜移送臺北刑警總隊,1951年10月29日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該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審理,於1952年1月21日做成(41)安潔字第333號判決,依據判決內容,許永長供認於1950年5-6月間,由謝金波吸收加入共黨組織,並交與反動書刊,命其閱讀等,但否認有參與開會或為匪工作等情事,經同案被告謝金波質證相符,並有證人曾清山供證未命許永長等從事活動。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犯行明確,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嗣後於1952年6月2日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又於1953年2月3日被移送至國防部軍人監獄,其受刑人稱呼號數為2442。在受刑期間,曾被控與馬時彥等受刑人有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匪宣傳之犯行,時35歲,檢察官張齊斌認為有關的事證不足,於1956年10月22日以(45)安元字第5030號予以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惟國防部(46)準護字第255號令仍指示嚴密續行偵查。最終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做成(46)安訴字第2777號不起訴處分書。1961年10月26日服刑期滿,10月27日開釋。開釋後的戶籍地址遷回受裁判當時的戶籍地址,職業異動為自耕農。
1999年4月27日許永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永長參加叛亂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謝金波供稱介紹其參加叛亂組織、交反動書刊命其閱讀、另案自首叛徒曾清山供證等為據。惟許永長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開會或為匪工作等情事,亦為原判決所採信。此外,原判決對許永長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等,均漏未查明、採證,並加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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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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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