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應中

吳應中(1925-1980),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03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工商課臨時業務員,其經謝金波吸收參加朱毛匪幫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1年10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6日刑期結束,10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朱毛匪幫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謝金波、證人曾清山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開會及為匪工作等情,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工商課臨時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3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