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本振
- 廖本振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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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本振,1927年生,男,臺中人,國民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業商(另據本案判決書判決理由所述又為佃農),年24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50年2月廖本振在磚瓦工廠經臺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教員江朝澤吸收,參加共黨組織。4月7日在家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4月9日送至國防部保密局。
1950年8月18日保密局以(39)正法字第5222號代電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判刑後,於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4月6日刑期屆滿。6月10日離開新生訓導處。
1999年4月29日,廖本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廖君之自白為依據;惟原判決亦認定該被告係無知佃農,一時受騙,無工作表現等情,難認廖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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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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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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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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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