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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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神(1924-1953),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謝信通來往,研讀《政策政治》等反動書刊,復由謝君介紹參加共匪「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解放軍」叛亂組織後,先後吸收陳德義、李舜、李通、陳飛虎等參加。1952年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飛虎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吸收陳飛虎加入匪黨,且其縱有研讀匪《政治政策》等反動書刊及介紹他人參加組織,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