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通
- 李通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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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通(1922-),臺灣臺南人。
依(43)審復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果販,其經李慶神吸收加入匪幫臺灣解放軍,編與陳飛虎同一小組,惟無其他積極活動。1953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訴搶劫部分無罪。1963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另案被告李慶神等2人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並未深入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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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水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被訴搶劫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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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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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