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通

李通(1922-),臺灣臺南人。 依(43)審復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果販,其經李慶神吸收加入匪幫臺灣解放軍,編與陳飛虎同一小組,惟無其他積極活動。1953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訴搶劫部分無罪。1963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另案被告李慶神等2人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並未深入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水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被訴搶劫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