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雍泉
- 朱雍泉 男 1928年出生 浙江 餘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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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朱雍泉(1928-),浙江餘姚人。
依(42)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上海育英中學讀書時,經匪幹錢樹柏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後來臺經商,涉地下錢莊等案。1952年7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31日移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1962年7月24日刑期結束。1962年9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李慶神於偵查時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在上海育英中學讀書時,經匪幹錢樹柏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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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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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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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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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