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德
- 劉明德 男 1919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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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明德(1919-), 男,臺灣臺南永康鄉(今台南市永康區)人, 被捕時33歲, 任臺鐵高雄鐵路機務段伙夫,國民學校3年肄業。
1952年7月,劉明德因「永康大灣李慶神等案」而遭牽連被捕。 1949年8月,李慶神因私藏軍火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1950年5月由西灣村村長李安成保釋出獄。 1951年4月,李慶神又因犯竊盜罪入獄,判刑1年。 其服刑期間,1952年1月,內政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以下簡稱內調局臺南站)會同警局捕獲「匪犯」陳飛虎,其供認於1949年由李慶神介紹參加匪黨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因此,1952年1月, 李慶神於臺南監獄接受內調局臺南站人員偵訊。其「口供」指出,其參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解放軍」,統屬於陳篡地(化名)。 該組織有包含劉明德在內等15人,發展農運、工運、商運等,平時做組織工作,並作為共黨攻臺時內應。
1952年3月16日,李慶神又因犯偽造文書罪被押。 內調局臺南站於該年4月間,再度向臺南監獄借提李慶神,並擬保釋運用,前往山地偵查陳篡地行蹤。 1952年5月2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飭請燕趙(保安處第3諜報組/臺南組組長化名)協同內調局臺南站擬定運用李慶神之技術問題。 1952年5月14日內調局臺南站與保安處臺南組在「李慶神案專案小組」會議中決定,臺可利用李慶神之關係徹底肅清陳篡地之殘餘分子,並令其偽裝逃脫前往臺中尋找陳篡地蹤跡。 1952年7月14日,李慶神由臺南監獄被解送至保安司令部, 但該計畫並未執行。
1952年7月15日,李慶神受保安司令部偵訊時表示,其曾邀請劉明德參加組織,他口頭答應沒有辦手續, 劉明德因此遭捲入,於該年7月25日被保安司令部羈押。 1952年8月19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的偵訊報告指出,劉明德供稱與李慶神、陳飛虎均相識,惟不知二人為匪徒,亦未參加任何非法組織,但保安司令部仍據李慶神之口供,認定其與李慶神為匪黨同一小組,將其送軍法審判。 1953年5月18日,據保安司令部之判決,該部認為,劉明德否認李慶神曾誘勸劉等參加匪黨,李慶神亦否認,且無明確證據足以認定劉明德有「明知李慶坤為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之事證」,因此,劉明德獲判無罪。 1953年5月27日,劉明德交保開釋。
其後,劉明德以其涉嫌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2月16日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6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則以1952年7月25日其被羈押之日起算,至1953年5月27日其獲釋為止,共計307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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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76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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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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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