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成
- 李安成 男 1896年出生 196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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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安成(1896-1960),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李慶神勸誘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未允,因而明知其為匪諜,迄李慶神被捕前,仍未向政府告密檢擧。1952年7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2日保釋。1957年10月4日奉國防部令撤銷保釋。10月21日解監繼續執行。1958年6月30日奉准假釋。
其家屬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慶神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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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期間保釋撤銷回監,1958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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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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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