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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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成(1896-1960),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李慶神勸誘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未允,因而明知其為匪諜,迄李慶神被捕前,仍未向政府告密檢擧。1952年7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2日保釋。1957年10月4日奉國防部令撤銷保釋。10月21日解監繼續執行。1958年6月30日奉准假釋。 其家屬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安成明知李慶神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李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期間保釋撤銷回監,1958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