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海

李大海(1931-) ,男,臺灣臺南人, 被捕時為20歲。 當時為火柴工廠工人,臺南工學院附設補習班一年畢業。 1952年7月,李大海因「永康大灣李慶神等案」遭牽連被捕。 1949年8月,李慶神因私藏軍火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1950年5月由西灣村村長李安成保釋出獄。 1951年4月,李慶神又因犯竊盜罪入獄,判刑1年。 其服刑期間,1952年1月,內政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以下簡稱內調局臺南站)會同警局捕獲「匪犯」陳飛虎,其供認1949年由李慶神介紹參加匪黨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因此,1952年1月, 李慶神於臺南監獄接受內調局臺南站人員偵訊時供認,其參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解放軍」,統屬於陳篡地(化名楊志明)。 該組織有包含李大海在內等15人,發展農運、工運、商運等,平時做組織工作,並作為共黨攻臺時內應。 1952年3月16日,李慶神又因犯偽造文書罪被押。 內調局臺南站於該年4月間,再度向臺南監獄借提李慶神,擬保釋運用,前往山地偵查陳篡地行蹤。 1952年5月2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飭請「燕趙」(保安處第3諜報組/臺南組組長化名)協同內調局臺南站擬定運用李慶神之技術問題。 1952年5月14日內調局臺南站與保安處臺南組在「李慶神案專案小組」會議中決定,可利用李慶神之關係徹底肅清陳篡地之殘餘分子,並令其偽裝逃脫前往臺中尋找陳篡地蹤跡。 1952年7月14日,李慶神由臺南監獄被解送至保安司令部, 但該計畫並未執行。 1952年7月15日李慶神在保安司令部偵訊時表示,其曾邀請李大海參加組織,他沒有答應也沒有辦理手續, 但李大海因此遭捲入。1952年7月23日李大海遭保安司令部羈押並。 1952年8月19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訊報告指出,李大海供稱其與李慶神為同鄉,日治時期便跟他認識,李慶神在從海南島返臺後告訴他不要做工了,政府無能、待遇太少,跟他一起「等待機會」。 1953年5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62號判決書指出,保安司令部認為李大海在李慶神介紹下參加「匪幫」,並負責臺南工運,將其起訴。 但李大海偵訊時否認。李慶神偵訊時雖表示,1950年5月至1951年4月保釋期間曾雖曾與李大海等見面,但未談論「共匪」情事。據此保安司令部認為李大海等「均屬無知」、不知李慶神為匪諜,判決無罪。 1953年5月28日,李大海獲釋。 李大海以其涉嫌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4月24日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故作出89年度賠字第11號決定。 高雄地方法院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賠償範圍則以1952年7月23日其被羈押之日起算,至1953年5月28日其獲釋為止,共計302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76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0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