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民

李德民(1929-) ,男,臺灣臺南人,被捕時23歲,高雄天龍鋸木廠工人,大灣國民學校畢業。 1952年7月,李德民因「永康大灣李慶神等案」遭牽連被捕。 1949年8月,李慶神因私藏軍火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1950年5月由西灣村村長李安成保釋。 1951年4月,李慶神因竊盜罪入獄,判刑1年, 服刑期間,1952年1月,內政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以下簡稱內調局臺南站)會同警局緝獲陳飛虎,其供認1949年由李慶神介紹參加匪黨組織「新民主主義青年團」。 1952年1月, 李慶神遂於臺南監獄接受內調局臺南站人員數次偵訊,供認參加之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解放軍」,統屬於陳篡地(化名楊志明)。臺 該組織有包含李德民等15人,發展農運、工運、商運等,平時做組織工作,作為共黨攻臺時之內應。 1952年3月16日,李慶神因犯偽造文書罪被押。 內調局臺南站於該年4月間,向臺南監獄借提李慶神,並擬將其提請保釋,運用其赴山地偵查陳篡地行蹤。 1952年5月2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飭請「燕趙」(保安處第3諜報組/臺南組組長化名)協同內調局臺南站擬定運用李慶神之技術問題。 1952年5月14日內調局臺南站、保安處臺南組於李慶神案專案小組會議中決定,可臺利用李慶神之關係徹底肅清陳篡地之殘餘分子,並令其偽裝逃脫前往臺中尋找陳篡地蹤跡。 1952年7月14日,李慶神由臺南監獄被解送至保安司令部, 但該計畫並未執行。 1952年7月15日,李慶神受保安司令部偵訊時表示,其曾邀請李德民參加組織,李德民並未答應也沒有辦理手續, 仍遭牽連,1952年7月23日遭保安司令部羈押。 1952年8月19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訊報告指出,李德民供認李慶神曾表示其為匪黨分子,1949年受邀參加匪黨,但李德民並未應允。李慶神從未要求李德民在工廠組織工人運動,或做共匪攻臺時之內應。李德民仍以「明知李慶神參加匪黨不予舉發」為由,送保安司令部軍法審判。 1953年5月18日保安司令部判決稱李德民庭訊時否認李慶神曾誘勸參加匪黨,無足認李德民有明知李慶坤為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之事證,且李德民等「均屬無知農工」,獲判無罪。 1953年5月28日,李德民獲釋。 其後,李德民以涉嫌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5月10日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故於作出89年度賠字第40號決定,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賠償範圍則以1952年7月23日其被羈押之日起算,至1953年5月28日其獲釋為止,共計309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76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0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