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武河

林武河(1914-1960),臺灣臺中人。 依(44)審覆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霧峰鄉農會指導股長兼村長,其曾與洪麟兒、林東山等在林祿山家中座談匪黨組織會議,並被指派為霧峰鄉委員。1953年5月2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26日交付感化。1959年4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祿山係叔姪關係,同居一屋,時常接近聆聽宣揚匪政,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霧峯鄉農會指導股長兼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覆字第002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