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進德
- 蔡進德 男 1913年出生 高雄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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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進德(1913-1998),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在李漢堂及李枝添受政府通緝逃亡時,收留其食住多日。1952年2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7年2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進德藏匿叛徒李漢堂,係依其自白及另案被告李漢堂之供述為據。據偵審筆錄所載,蔡君係同案被告吳玉盞之同事,經由吳君之介紹而認識李匪漢堂,並同意李漢堂等人〔李君攜李枝添及吳清顏〕借宿其家2日,然始終否認知道李漢堂為匪諜;且從同案被告吳玉盞的審判筆錄中:「問:蔡進德認識李漢堂否?〔吳玉盞〕答:他不認識,是我從中介紹暫住他家的」、「問:你把李漢堂帶去蔡進德家住,你對他說明了嗎?答:我曾對他說生意失敗,暫住幾天」等語以觀,蔡進德君主觀上,應不知李漢堂為匪諜,故本案應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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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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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