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進德

  • 蔡進德 1913年出生 高雄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進德(1913-1998),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在李漢堂及李枝添受政府通緝逃亡時,收留其食住多日。1952年2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7年2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進德藏匿叛徒李漢堂,係依其自白及另案被告李漢堂之供述為據。據偵審筆錄所載,蔡君係同案被告吳玉盞之同事,經由吳君之介紹而認識李匪漢堂,並同意李漢堂等人〔李君攜李枝添及吳清顏〕借宿其家2日,然始終否認知道李漢堂為匪諜;且從同案被告吳玉盞的審判筆錄中:「問:蔡進德認識李漢堂否?〔吳玉盞〕答:他不認識,是我從中介紹暫住他家的」、「問:你把李漢堂帶去蔡進德家住,你對他說明了嗎?答:我曾對他說生意失敗,暫住幾天」等語以觀,蔡進德君主觀上,應不知李漢堂為匪諜,故本案應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法字第5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