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盞

吳玉盞(1913-197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匪幹李漢堂係舊識,李漢堂經政府圍捕無處容身時,其曾收留李漢堂、李枝添及吳清顏於家中藏匿數日。1952年1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67年1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叛徒李漢堂,係以其之部分自白及另案被告李漢堂之不清楚供述為據。惟其自始否認明知李漢堂為匪諜,且另案被告李漢堂於審判時陳稱,其是一個不認字的人,又是在鄉下,應該不知道,如果他知道的我也不敢預料。等語以觀,其盞主觀上應不知李漢堂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