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盞
- 吳玉盞 男 1913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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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玉盞(1913-197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匪幹李漢堂係舊識,李漢堂經政府圍捕無處容身時,其曾收留李漢堂、李枝添及吳清顏於家中藏匿數日。1952年1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67年1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叛徒李漢堂,係以其之部分自白及另案被告李漢堂之不清楚供述為據。惟其自始否認明知李漢堂為匪諜,且另案被告李漢堂於審判時陳稱,其是一個不認字的人,又是在鄉下,應該不知道,如果他知道的我也不敢預料。等語以觀,其盞主觀上應不知李漢堂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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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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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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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