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竹藍
- 賴竹藍 男 191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賴竹藍(1918–1953),男,臺中霧峰人,務農。
賴竹藍與李漢堂、巫坤旺、巫添福、林水木、曾金厚、薛震連等人為結拜兄弟,平常一起農作,常聚在一起。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因參加臺中市的抗議遊行活動,後來為免遭受政府濫捕,遂展開逃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7月林水木與李喬松討論參加省工委會中部武裝委員會,邀請賴竹藍加入組織,當時賴並未允諾參加。1949年2月賴竹藍才參加共黨組織,1950年3月因武委會據點遭臺中憲兵隊搜山圍捕。巫添福與李漢堂等一行人乃逃回霧峰火炎山,4至5月間賴竹藍協助李漢堂及巫添福藏匿多日,並替李收藏手榴彈二十枚及手槍兩枝。
1952年1月29日保安司令部運用自首份子吳清顏為眼線,偵悉李漢堂率同李枝添等人擬夜宿雲林縣林內鄉竹圍仔農場蔡進德宅前之甘蔗園內,電飭雲林警察局刑警隊圍捕,當場逮捕李枝添等人,再循線派臺中縣警察局逮捕賴竹藍,解送保安司令部,保安部根據賴之供詞,在賴住家附近水池搜獲手榴彈19枚。1952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藏匿叛徒」及「持有軍用槍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七項判處賴竹藍死刑,1953年3月14日槍決。
2001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60 次董事會決議,賴竹藍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3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與抗爭活動。1952年2月28日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參加叛亂集會」罪名判處死刑,翌年3月14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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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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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