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波
- 李清波 男 1912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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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清波(1912-198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李喬松吸收參加匪黨組織,編入各支部組織系統。1950年4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8日刑期結束,5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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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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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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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