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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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清波 1912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清波(1912-1988),男,臺中霧峰人,公學校三年級肄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39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9年4月李清波受李喬松吸收參加共黨組織。1950年4月9日遭臺中縣警察局員警逮捕。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訊時曾翻供,否認先前在保密局的供詞,言未參加共黨,也沒有為共黨工作。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2月21日被送至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4月8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44)安淮字第1129號令獲准保釋,5月28日離處開釋。 另據其妻李王蔭口述,李清波係在1950年夏某天晚上被穿私服的便衣從睡夢中叫醒帶走,後一直沒有音信。在服刑期間,其妻含莘茹苦,撫養5名幼子,除造成經濟上的困境外,亦予精神上的打擊。 2000年8月30日,其子李茂生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廿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清波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李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