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漢國

一、王漢國(1929–2012),男,苗栗縣銅鑼鎮,業商。 王漢國先後就讀臺灣省立新竹中學及臺灣省立農學院(今國立中興大學),受難時為22歲。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2197號判決書記載,王漢國在1947年2月受羅坤春之煽惑,參加治安維持會,判決理由則指王漢國在1947年2月受曾永賢之煽惑,參加曾永賢領導的治安維持會。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在1951年6月7日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判處王漢國有期徒刑5年。之後王漢國被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1956年1月26日開釋出獄。 依王漢國申請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補償金的陳述書記載,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就讀新竹中學,當時學校放春假,他僅與幾位同學在銅鑼國小打網球而已,而曾永賢是在1947年6月才經由李喬松之子介紹,在臺中復興小學經省工委會委員兼宣傳部長洪幼樵監督下宣誓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參加由蔡孝乾所領導的省工委會組織,故判決書指控王漢國1947年2月受曾永賢影響參加共黨組織,是值得存疑的。 王漢國出獄後至日本留學,他從日本近畿大學法律學科畢業後,回臺在柏豐貿易公司任經理一職。1982年成立漢擎興業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主要從事各種精密機器及五金工具之銷售、安裝及專業諮詢等服務。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5 次董事會決議,王漢國先生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新竹中學。1951年1月27日夜間,無故遭保密局逮捕判處罪刑,執行徒刑5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