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柱
- 陳金柱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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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66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金柱(1925-),臺灣高雄人。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苓洲國民學校教員,陳金柱等人涉嫌參加叛亂組織,負責設立大湖、左營、鹽城等支部,俾於匪軍攻臺動亂時保護學校及鄉村工廠等情。1949年11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1月6日刑期結束,11月7日開釋。02666申請案於1999年5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金柱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陳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盧燦圭、連約安等人之互證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亦未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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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苓洲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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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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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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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