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祥

陳德祥(1926-),江蘇南京人。

依撫及判字第1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一六一三部隊中士一級機務士,其涉嫌加入匪黨,並連續在新竹、臺中、屏東、嘉義等地集會從事叛亂等情。1953年12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8年12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梁基與吳難易之證詞為依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未予查證,且其縱有參加集會之行為,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1613部隊中士1級機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撫及判字第17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