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祥
- 陳德祥 男 1929年出生 福建 仙遊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德祥(1929-),福建仙遊人。
依(43)審三字第1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東勢國校教員,其曾受邀與莊水清、朱子慧談論組織讀書會事宜,又曾見莊君閱讀《唯物辯證法》,未告密檢舉。1954年9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4月7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尚不能認定其明知莊水清、朱子慧為匪諜,難認其明知莊君等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三字第1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東勢國校教員,其曾受邀與莊水清、朱子慧談論組織讀書會事宜,又曾見莊君閱讀《唯物辯證法》,未告密檢舉。1954年9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4月7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尚不能認定其明知莊水清、朱子慧為匪諜,難認其明知莊君等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東勢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