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水清
- 莊水清 男 1922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水清(1922-1955),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1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原於高雄市三民學校任教員時,經同事朱子慧吸收,寫交自傳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於孫順地(即孫順池)家,由朱君領導開會,討論為匪宣傳及擴大組織問題,之後以反動書籍《大眾哲學》、《經濟學入門》、《觀察》、《時與文》等交方振淵、林兆鑅閱讀,又介紹匪幹林╳╳與方振淵、林兆鑅相識,灌輸匪幫言論勸誘其加入匪黨等情。1954年9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5年3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縱使其有勸誘他人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及開會討論問題,並以書籍《大眾哲學》、《經濟學入門》、《觀察》、《時與文》等交方振淵、林兆鑅閱讀之行為,然未達著手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