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兆鑅
- 林兆鑅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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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兆鑅(1928-),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1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其閱讀由莊水清交予之書籍《大眾哲學》、《經濟學入門》、《觀察》、《時與文》等,多次拒絕莊君勸誘加入匪黨,明知莊君為匪幫分子,迄未告密檢舉。1954年10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9年5月4日交付感化。1962年7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研讀之匪幫書籍「大眾哲學」、「經濟學入門」等情,尚不能認定其為明知莊水清、朱子慧為匪諜,故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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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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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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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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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