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振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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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振淵(1928-),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1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臺中區農林改良場額外辦事員,其由莊水清介紹與林姓匪幹認識,向其灌輸匪幫謬論,勸誘其加入匪黨,遭婉拒後再介紹朱匪向其說服但無效果,其明知莊水清為匪幫分子。1954年9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9年4月7日核准假釋。1959年4月30日交付感化。1962年7月9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莊水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共同被告莊水清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莊水清有向其勸說加入匪幫組織及明知莊水清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區農林改良廠額外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交付感化共計7年9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