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森
- 陳森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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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森(192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牛車夫,其曾受朱毛匪黨重要分子劉特慎教育,思想上不免受有影響。1950年9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3月13日發交感訓。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由另案被告劉特慎教授國語,既受其教育,思想上不免受有影響,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安潔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牛車夫,其曾受朱毛匪黨重要分子劉特慎教育,思想上不免受有影響。1950年9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3月13日發交感訓。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由另案被告劉特慎教授國語,既受其教育,思想上不免受有影響,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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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牛車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及交付感訓計1年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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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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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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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