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桐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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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桐西(1917-),臺灣高雄人。 依(54)警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高雄鐵路機械廠技工,其原係臺灣鋁業公司高雄鋁廠工人,經董登源吸收,參加該廠共匪工會組織,並多次參與董登源及李份所主持之集會等情。1965年6月16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6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偵查中之自白,其於審判中已否認,且所謂叛亂組織性質不明,故認未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高雄鐵路機械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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