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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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允成 1909年出生 1969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保密局桃園感訓所、原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允成(1909-1969),男,高雄鹽埕人,打狗公學校(今高雄市旗津區旗津國民小學)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年41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林允成自打狗公學校畢業後,曾當過4-5年的印刷工,後到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械廠當工人。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7-8月(一說5-6月),林允成的同廠同事蘇清源向其表示參加共黨,工人就有依靠也有飯吃,其便經由蘇清源介紹在廠裡參加了共黨。然而參加共黨後,尚未擔任工作,也未做過宣傳,惟和蘇清源、陳姓人士(李份)3人討論過員工生活問題,以及看過蘇清源帶來的一本書,3人約有6-7次在其家中開會,討論工作和宣傳問題。11月5日上午,被高雄市警察局扣押偵訊,下午隨即轉送岡山警察局羈押。 1949年11月8日上午由岡山警察局移送至國防部保密局,10日晚上開始接受偵訊。1950年3月24日轉送國防部保密局桃園看守所羈押6個月,8月20日上午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北所),翌(21)日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訊。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林允成於1951年2月21日被送至內湖新生總隊服刑,後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3日再被轉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期間接受感化教育,先後研讀《民族正氣》、《軍人魂》、《國民自救救國之道》、《如何爭取自由》等,臺灣軍人監獄以其「思想已臻改正,言行正確」,於1954年11月4日刑期屆滿之後,同年12月24日開釋。當時林允成年46歲,與郭姓妻子育有6男1女,26歲的長子也在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廠擔任電機匠工,只剩12歲么子仍在求學,其餘子女均已工作,故林允成在1954年12月11日填寫「受管教人志願調查表」時,表示未來將依靠子女生活,同日並填寫「誓書」,宣誓「永久脫離匪幫,不為任何反動活動,自今以後當忠誠接受政府領導,遵行法令,並願接受指定工作及管教,一切為反共復國而努力」等誓言。 1999年4月1日,林允成之子林飛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林允成所參加之團體,其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加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