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飛豹

葉飛豹(1925-),臺灣澎湖人。 依(42)審三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高雄市台通運輸公司任業務課長時,受李份之囑,邀集謝南欽等人先後在其宿舍及高坤岳家中聽受李份講述政府在臺政治腐敗,臺灣青年應團結協助匪軍解放臺灣、建設臺灣等反動言論,其並由李份介紹加入其領導之匪幫組織。1952年11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1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認定其由李份介紹加入匪幫組織,然對組織之名稱與性質等均未詳予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