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鈞

  • 彭鈞 1924年出生 臺灣省 高雄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彭鈞(1924-),臺灣高雄人。 依(42)審三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體育場管理員,其受葉飛豹邀集聽受李份講述政府在臺政治腐敗、臺灣青年應團結協助匪軍解放臺灣、建設臺灣等言論。1952年1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18日交付感化。1957年2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受邀聆聽已決叛徒李份反動言論之行為,屬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體育場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2號
    • 判決主文: 彭鈞高崑岳蕭義雄謝南欽鄭榮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