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榮昌

鄭榮昌(1922-1998),臺灣高雄人。 依(42)審三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炭商,其受葉飛豹之邀集,聽受李份講述政府在臺政治腐敗,臺灣青年應團結協助匪軍解放臺灣,建設臺灣等言論。1952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18日交付感化。1957年2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受邀聆聽李份反動言論之行為,思想受其薰染,應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木炭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2號
    • 判決主文: 彭鈞高崑岳蕭義雄謝南欽鄭榮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