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輝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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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輝星(1929-1955),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在高雄市經李份介紹參加朱毛黨組織,受李份之領導,並在高雄碱廠吸收簡天來加入匪黨,又先後吸收同廠工友梁清泉、陳成、辛進財等加入,並負責碱業公司匪支部,領導閱讀匪書《新民主主義》、《唯物論》、《開國文獻》,集會討論如何發展組織。李份欲刊匪「臺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記,囑郭雙才轉其託兪姬填轉交王文印代刻,其潛離高雄至臺北,由其父孫古平偽造「洪秀仁」身份證一件暨空白身分證一件交與孫君,化名「洪秀仁」潛逃於羅東、新竹等地做工,又將空白身分證自行填繕「洪有森」名字持以行使。1952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211條「連續偽造身分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1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4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李份、梁清泉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負責碱業公司支部及吸收梁清泉等人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連續行使偽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