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姬填
- 俞姬填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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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俞姬填(1927-),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43)審復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受同學孫輝星之託,轉託刻字匠王文印代刻「臺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反動圖章1顆,因而明知孫為匪諜,不告密檢舉。1952年11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5年11月2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雇員,其涉嫌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吸收童李修參加等情。1960年11月2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1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單純受託代刻「臺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章之行為屬性,並無法認定其「明知」委託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本案應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參加之叛亂組織,其屬性、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難認係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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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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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