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姬填

俞姬填(1927-),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43)審復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受同學孫輝星之託,轉託刻字匠王文印代刻「臺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反動圖章1顆,因而明知孫為匪諜,不告密檢舉。1952年11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5年11月2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雇員,其涉嫌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吸收童李修參加等情。1960年11月2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1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單純受託代刻「臺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圖章之行為屬性,並無法認定其「明知」委託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本案應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參加之叛亂組織,其屬性、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難認係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