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長庚

  • 鍾長庚 1920年出生 臺灣 澎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長庚(1920-2000),臺灣澎湖人。 依(43)審三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陳山水介紹加入匪幫組織。1953年9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9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提出申請,其於補償期間死亡,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前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又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