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桂昌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丁桂昌(1927-1957),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立斗南中學教員,其與黃嘉烈為同學,感情至密,經黃君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並曾將左傾書籍日文本《最近中國共產黨史》、中文本《青年修養與意識锻鍊》,交與李遠容、何智巧閱讀等情。1952年1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第二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受刑人,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7年5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1年2月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供認經另案被告黃嘉烈介紹加入「民主自治同盟會」組織讀書會,及黃君之證述為據。惟查其僅曾將左傾書籍日文本《最近中國共產黨史》、中文本《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交與同案被告李遠容、何智巧閱讀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此外該讀書會之屬性與目的不明,並無具體證據證明該組織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係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案卡之記載為憑,此外別無其他具體卷證資料可供查考,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立斗南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獄中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