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智巧

何智巧(1927-),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學生,其曾至丁桂昌住所,聽受丁桂昌講述時事問題及閱讀丁桂昌所交予之反動書籍,明知丁桂昌為匪諜而未檢舉。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丁桂昌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共同被告丁桂昌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始終否認明知丁桂昌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