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遠容

李遠容(1928-),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學生,其曾至丁桂昌住所聽其講述時事問題,以及閱讀丁桂昌交予之左傾書籍,明知丁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丁桂昌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