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秉言

張秉言(1922-),男,嘉義縣番路鄉人,30歲,務農為生。 據判決書稱,張秉言因「包庇叛徒蔡孝乾」, 案經治安機關偵悉。1952年1月18日10時30分張秉言遭嘉義縣警察局警員逮捕, 帶到嘉義縣警察局訊問,經一陣毒打訊問後,被指稱參加中國共產黨外圍組織「佃農會」,涉丁桂昌等叛亂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訊。 3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案件移送軍事檢察官偵辦,5月30日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6月23日案件移送軍事法庭審判。 張秉言矢口否認犯行,供稱:「周永富雖為我的鄰居,但很少來往,包庇蔡孝乾一節,並無其事,我也沒有留他住宿過」,蔡孝乾因病不能到案,審判官並經互證屬實,遍查周永富案卷,周永富並無與張秉言來往及陪同蔡孝乾到其家住宿之記載,張秉言對於犯罪事實,「雖據分別在嘉義警察局供認歷歷,但在本部審訊時,均據堅決否認」,審判官依職權調查,亦無發現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所供情形與事實相符,張秉言之犯罪不能證明,11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作出(41)安潔第3265號判決,判處張秉言無罪。 12月31日國防部以(41)防隆第2504號文核定無罪,1953年1月11日張秉言無罪保釋。 出獄後,仍以務農為生。 1995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後,張秉言本人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比照冤獄賠償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1997年1月2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作出85年度賠字第9號決定,張秉言從1952年1月18日至1953年1月10日止被非法羈押358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最高法院檢察署不服決定而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理由是張秉言在偵審中「對犯罪事實供述歷歷」,被羈押是自己的過失,認定有《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之情形,不得請求賠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撤銷原決定發回更審,1998年7月29日嘉義地方法院作出86年度賠更(一)字第1號決定,認定應予賠償359日(該年為閏年),理由是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第3265號判決書並未明確指明聲請人是否有供認歷歷至明,故難遽此認定聲請人之羈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存在,又該警訊卷宗銷毀所生不利益之危險,自不能令聲請人負擔。 2024年12月27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張秉言的「司法不法」。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5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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