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興載

  • 賴興載 1926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南投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興載(1926-1999),男,南投水裡人。1952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業農,年27歲,初判免刑,後遭改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賴興載1941年畢業於水里國民學校,之後入集集東國民學校高等科就讀,1943年畢業後前往日本神奈川高座海軍工廠做工,1944年1月入日本陸軍兵器學校電工科就讀,1945年8月畢業剛好戰爭結束。1946年1月返臺,先幫助家裡事業,11月到臺北市西門國際戲院對面電器行工作。1947年1月擔任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三修械所技工,1949年4月編併聯勤總部四四兵工廠。與許嗟為兵器學校同學及聯勤總部第三修械所同事。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賴興載於1949年9月經好友許嗟介紹認識楊仁壽醫師之妻,11月與許嗟一同繳交自傳加入共產黨。1950年1月,賴辭去兵工廠工作,與許嗟遵照廖姓上級指示另謀工作。隨後南下嘉義,先前往方義仲家後,由老林(黃石巖)帶往阿里山樂野村。一開始先在醬油廠工作,隨後被指派移居於山中草寮修理湯守仁帶來之槍械。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上山後,宣布成立「阿里山支部」,吳思漢為書記,賴被編入李瑞東任組長之第二小組,其他組員有許嗟、陳正宸等,主要任務為槍械修理。1950年3月中旬,「阿里山支部」成員獲知政府保安人員上山戶口檢查,全數撤出樂野村。之後,賴與許嗟領取旅費後各自返家。賴返水裡老家後主要幫忙家庭農業。7月經朋友介紹至大觀發電廠擔任修理小工,10月底再回家幫農。在家期間曾接濟阿里山支部人員潘啟昭、黃弘毅等躲藏。1951年11月30日向南投縣警察局自首。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李瑞東、侯水盛被捕後查出曾在崎子頭藏匿武器。因黃弘毅至賴與許嗟家躲藏時曾透露崎子頭武器,兩人遂在4月18日因自首不誠被捕。 1952年5月27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賴興載「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吸收他人加入匪黨,並進入阿里山參加武裝支部,負責修理槍械工作」,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但「自動出為自首,對於自己參加組織及工作情形均已供述無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判決免刑。不過,該判決上呈後,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認為許嗟、賴興載均予免刑「似嫌輕縱」,將其判決改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由綠島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4年4月17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16日賴興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但於申請補償期間去世,女兒賴慧真等家屬於2001年11月12日再提出申請,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於2002年2月2日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賴興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僅據戴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李瑞東、許嗟等人之供述為據,惟賴君「參加共黨、吸收黨羽、負責修理槍枝」等行為,因補償條例經過修正擴大適用及明示叛亂罪之確有實據,於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來審查之範圍,因此賴君上開之行為,現今認定尚未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家屬於3月27日再次提出申請回復名譽,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免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