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興載

賴興載(1926-1999),臺灣南投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許嗟吸收,加入朱毛匪幫,又應許某之邀,至嘉義訪方義仲,引導進阿里山參加武裝支部。旋因環境不佳,奉命疏散,返家後仍與李瑞東、黃弘毅等時常聯絡,並收留彼等在家住宿等情。1952年4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4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1月提出申請,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於2002年2月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僅據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瑞東、許嗟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匪幫、吸收黨羽、負責修理槍枝」等行為,因補償條例經過修正擴大適用及明示叛亂罪之確有實據,於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來審查之範圍,因此其上開之行為,現今認定尚未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