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義仲
- 方義仲 男 1924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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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方義仲(1924-1954),男,嘉義縣阿里山鄉鄒族人。1952年因「湯守仁等案」被捕,時28歲。
方義仲出身阿里山達邦部落重要氏族,1940年達邦蕃童教育所畢業,其後務農,1943年入志願兵訓練所受訓,1944年5月被派赴南洋摩洛泰島,二戰結束後於1946年返臺。戰後回到部落後先在家中務農,1947年初至吳鳳鄉公所擔任事務員。1949年2月接替湯守仁擔任民生商店經理,1950年1月政府將民生商店改組為山地物資供銷委員會,其後轉任吳鳳鄉辦事處主任。1950年8月,擔任吳鳳鄉達邦村村長。
1952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開始展開「湯守仁等叛亂案」逮捕行動,高一生、湯守仁、汪清山、林瑞昌、高澤照等人先後被捕,方義仲於11月15日在達邦家中由嘉義縣警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吳鳳治安指揮所逮捕。依據訊問筆錄、判決書所載,方義仲任職民生商店期間,擔任湯守仁與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之連繫工作,並多次引導逃逸之中共臺灣省工委會人員至阿里山樂野村湯守仁家中藏匿;另於1950年初與湯守仁等人在樂野村西神家參加由蔡孝乾主持的會議。不過,方義仲在偵訊中始終否認,在民生商店任職期間僅告知來找湯守仁的平地人其家中地址,也未曾參加西神家會議。
1953年3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檢察官嚴同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起訴方義仲,同案被告有武義德、高澤照、汪清山、湯守仁、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同年7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對湯守仁等9名做成(42)審三字第二十五號之判決書,認為方義仲「為叛徒作嚮導」,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4日,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於簽呈中認為,「方義仲一名,核其積極為匪聯絡,及引導匪徒入山各節,亦應以著手實行顛覆政府論罪,擬飭將方犯併改判死刑」。28日,總統蔣介石核定改判。1954年2月25日軍法處完成終審判決,方義仲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4月17日下午2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綁赴臺北縣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槍決前留下遺言:「請雙親不要因我死而悲傷,本人並無非法行為。」當日同案被槍決的另有湯守仁、高一生、林瑞昌、汪清山、高澤照5人。
2011年1月17日其子方俊雄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10月28日經第七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方義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共同被告湯守仁等之供述為據,惟方君始堅決否認,且共同被告審理中亦推翻供詞,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方義仲出身阿里山達邦部落重要氏族,1940年達邦蕃童教育所畢業,其後務農,1943年入志願兵訓練所受訓,1944年5月被派赴南洋摩洛泰島,二戰結束後於1946年返臺。戰後回到部落後先在家中務農,1947年初至吳鳳鄉公所擔任事務員。1949年2月接替湯守仁擔任民生商店經理,1950年1月政府將民生商店改組為山地物資供銷委員會,其後轉任吳鳳鄉辦事處主任。1950年8月,擔任吳鳳鄉達邦村村長。
1952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開始展開「湯守仁等叛亂案」逮捕行動,高一生、湯守仁、汪清山、林瑞昌、高澤照等人先後被捕,方義仲於11月15日在達邦家中由嘉義縣警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吳鳳治安指揮所逮捕。依據訊問筆錄、判決書所載,方義仲任職民生商店期間,擔任湯守仁與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之連繫工作,並多次引導逃逸之中共臺灣省工委會人員至阿里山樂野村湯守仁家中藏匿;另於1950年初與湯守仁等人在樂野村西神家參加由蔡孝乾主持的會議。不過,方義仲在偵訊中始終否認,在民生商店任職期間僅告知來找湯守仁的平地人其家中地址,也未曾參加西神家會議。
1953年3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檢察官嚴同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起訴方義仲,同案被告有武義德、高澤照、汪清山、湯守仁、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同年7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對湯守仁等9名做成(42)審三字第二十五號之判決書,認為方義仲「為叛徒作嚮導」,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4日,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於簽呈中認為,「方義仲一名,核其積極為匪聯絡,及引導匪徒入山各節,亦應以著手實行顛覆政府論罪,擬飭將方犯併改判死刑」。28日,總統蔣介石核定改判。1954年2月25日軍法處完成終審判決,方義仲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4月17日下午2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綁赴臺北縣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槍決前留下遺言:「請雙親不要因我死而悲傷,本人並無非法行為。」當日同案被槍決的另有湯守仁、高一生、林瑞昌、汪清山、高澤照5人。
2011年1月17日其子方俊雄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10月28日經第七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方義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共同被告湯守仁等之供述為據,惟方君始堅決否認,且共同被告審理中亦推翻供詞,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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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達邦村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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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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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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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