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嗟

許嗟,1928年生,男,彰化福興人。臺北州立臺北商業學校、日本兵器學校技工科畢業。1952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業農,年25歲,初判免刑,後遭改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許嗟戰後自日本返臺後,與好友賴興載進入國防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擔任技工,後離開在臺北高砂鐵工廠任職。1949年10月由楊仁壽醫師之妻介紹,繳交自傳加入共產黨;期間也介紹賴興載認識楊醫師太太,並吸收其入共黨。1950年1月,許偕賴興載依照上級指示南下嘉義,隨後進入阿里山樂野村。一開始先在醬油廠工作,隨後被指派移居於山中草寮修理湯守仁帶來之槍械。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上山後,宣布成立「阿里山支部」,吳思漢為書記,許被編入李瑞東任組長之第二小組,其他組員有賴興載、陳正宸等,主要任務為槍械修理。1950年3月中旬,「阿里山支部」成員獲知政府保安人員上山戶口檢查,全數撤出樂野村。之後,許嗟與賴興載領取旅費後各自返家。在家期間曾接濟阿里山支部人員潘啟昭、黃弘毅等躲藏。1951年11月19日,許嗟向彰化縣警察局自首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李瑞東、侯水盛被捕後查出兩人曾於崎子頭藏匿武器。因黃弘毅至賴興載與許嗟家躲藏時曾透露崎子頭武器,兩人在4月18日也因自首不誠被捕。 1952年5月27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許嗟「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吸收他人加入匪黨,並進入阿里山參加武裝支部,負責修理槍械工作」,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但「自動出為自首,對於自己參加組織及工作情形均已供述無遺」,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判決免刑。不過,該判決上呈後,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認為許嗟、賴興載均予免刑「似嫌輕縱」,將其判決改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9年6月被轉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1964年4月16日刑滿開釋。 對於出獄後的生活,許嗟曾自述:「沒幾天就要召見,查戶口,尤其在三重市租屋時,更是傷腦筋,三天二夜就在三更半夜裡,警察大人就要光顧,搞得屋主也知道「厝腳」是前科犯,差點沒得住。」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他在陳述書中指出:「本人於政府頒佈的時間內自首,為何還將本人抓起來判刑?難道政府的法令政令,不算數?」該申請案於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其理由為:「據軍管區司令部前軍法處提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156號判決等相關資料所載,許嗟君參加共黨組織、吸收黨羽,負責修理槍枝之行為,有許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詞互證等具體事證,確有實據。」2001年10月31日,許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訴願;該年12月14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訴願先行審查委員會決議訴願不合法。2002年3月7日,該案遭行政院退回不受理。2021年6月21日促轉會重新調查李瑞東、許嗟等刑事有罪判決;該會於2022年3月30日認定李瑞東、許嗟所受刑事有罪判決,係屬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及審判之刑事案件,認為該判決係依照總統、總統府參軍長及參謀總長之意志決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且該判決將當事人之行為解釋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類推適用斯時《刑法》第100條第一項之規定,又未依斯時《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就當事人李瑞東自首之 行為減輕其刑,有違公平審判原則,亦未遵守法治國原則所揭櫫之依法審判原則,進而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決議撤銷李瑞東、許嗟等有罪判決;4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