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宸

陳正宸(1928-1960),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109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範學校學生,其在阿里山鹿野村由黃氏吸收為匪幫預備黨員。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第二案:依(43)審三字第55號判決書、(47)警審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監執行期中,經陳行中吸收參加該「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非法組織,並擔任宣傳連絡工作。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9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0年2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在保安處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另案被告馬時彥之供述及證人吳慶成、張書鑑之供詞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在服刑中縱有參加「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及擔任宣傳連絡工作,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期間發生第二案,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