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蔚

楊蔚(1928-),哈爾濱人。 依(42)審聲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大甲警察分局警員,其在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時,因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等大發牢騷,又與高晰生接近頗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8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26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書認定其係因匪嫌被羈押,於看守所內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大發牢騷,既經查無為匪實據,仍以與叛徒高晰生接近頗久為由交付感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大甲分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050日,交付感化3年,期滿未釋放1018日,合計8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