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杖 (侯啟杖)

侯啓杖,1929年生,男,嘉義六腳人。臺南縣立東石初級農業職業學校畢業。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嘉義縣六腳鄉公所戶籍員,年24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侯啓杖與侯水盛為朋友關係,1952年1月侯水盛突然帶一包東西至其家中,並要求其代為保管,該包物品含短槍及拆卸後的機槍各一支。侯啓杖知道該物品是槍枝後原予拒絕,但侯水盛威脅若不從將檢舉其為同黨或予以報復,侯啓杖最後同意代為藏匿。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時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隨後逮捕李瑞東、黃弘毅、侯水盛等人,並起出藏匿崎子頭、三重溪之武器。侯啟杖也因藏匿侯水盛寄藏之武器在24日被捕。 被捕後,因其為獨子,父親於日治時代在南洋陣亡,全家家計僅靠其在六腳鄉公所的薪水,六腳鄉鄉長黃遜清遂聯合議員、村長、鄉民代表、村民等160餘名簽名陳情,希望當局考量從輕處理;其也數度向當局呈遞報告,陳述乃遭侯水盛恐嚇迫於無奈才代為收藏武器,自己與共黨無關,不過都未被當局所接受。 1952年5月27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侯啓杖「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186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三條,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9月10日獲保釋。 1999年10月18日侯啓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他在陳述書中指出:「被押到保安司令部夜間提審時酷刑且誘導逼供兼施之情形下,一般民眾之暫時被托寄事件經變為……處有期徒刑七年反悔莫及之冤獄」;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侯啓杖明知為共黨分子之財產而故為寄藏,係以侯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侯水盛之供述為據,惟侯君於審理中否認,並稱以前不知侯水盛為共黨,渠寄槍時僅告知已自首,因恐對其不利而不敢拒絕,原判決未詳予查明,僅以侯君與其素識,若非知交決不敢同意為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惟侯君持有槍械部分確屬實情,補償金應予酌減。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六腳鄉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執行2年6月17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