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雲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山林管理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