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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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鼻(1920-197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何榮全介紹在逃劉英昌等至其家中住宿。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何榮全曾介紹在逃劉英昌等至其家中住宿,但其對於劉英昌等為匪諜之事否認知情,且劉英昌為匪諜經查尚乏確證,是其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則其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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