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義

黃宗義(1928-),臺灣嘉義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補給司令部第六電訊修理廠中尉技佐,其經張煥臻介紹參加匪幫。1950年3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2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張煥臻介紹參加匪幫,僅有其之自白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原判決之採證有違證據法則,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第6電訊修理廠中尉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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