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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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財(192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收留在逃叛徒吳義雄、劉英昌暨其妻張星兒於其家中,而不報戶口,案經察覺。1950年2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2月5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在逃叛徒劉英昌等,係以其之供認容留劉英昌及未報戶口及同案被告張星兒之供詞相符為據。惟其容留及未報戶口等情,難認其明知劉君等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