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民
- 王德民 男 1908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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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德民(1908-1981),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紀人,其與李木樹曾與匪諜張明顯合營商業。1950年2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0年10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雖曾與在逃匪諜張明顯合營商業涉嫌叛亂,惟經查尚乏確證,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經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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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經紀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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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