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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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民(1908-1981),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紀人,其與李木樹曾與匪諜張明顯合營商業。1950年2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0年10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德民雖曾與在逃匪諜張明顯合營商業涉嫌叛亂,惟經查尚乏確證,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等情。則王君經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經紀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