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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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民(1908-1981),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紀人,其與李木樹曾與匪諜張明顯合營商業。1950年2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0年10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雖曾與在逃匪諜張明顯合營商業涉嫌叛亂,惟經查尚乏確證,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經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經紀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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