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繩

本案為010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友繩(1924-),浙江浦江人。依案卡,案發時為力行報社長,張友繩辦《力行報》,言論不正、思想偏激。1949年5月10日被羈押。1949年經簽准發交感訓1年6月。1950年3月5日交付感訓。0105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係因張君辦《力行報》,言論不正,思想偏激而簽准發交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友繩(1924-2015),男,浙江浦江人,1949年被捕時26歲。年少時就讀金華中學,因戰爭爆發隨學校流亡貴州,貴州大學歷史系肄業,加入青年軍第一期,曾在中央訓練團新聞班一期受訓。1944年和友人同赴新疆創辦文化事業,在疆期間兼任《掃蕩報》、《大公報》駐疆通訊員。甫抵新疆便遭省主席盛世才扣押,同年盛世才失勢後獲釋返回南京。1947年二二八事件平息後赴臺謀職。當時《和平日報》剛被解散,張友繩運用關係集結原報社人員和檔案設備,在1947年11月間創辦《臺灣力行報》,自任社長,迄於被捕。 張友繩曾二度遭當局逮捕。第一次被捕係因楊逵「和平宣言」案外案「力行報張友繩等案」。《力行報》特別開闢〈新文藝〉副刊,邀請楊逵擔任主編,以培養臺灣青年作家。1949年四六事件發生次日,楊逵即遭逮捕,當局懷疑《力行報》和四六事件有關,1949年5月10日辦案人員逮捕社長張友繩、記者何江、編輯金華智、校對王瑤岸等四人,《力行報》總社和21個分社的所有資產,包括電訊設備、照相沖洗設備、會計帳冊、庫存支票現金等,同遭省政府沒收。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訊時,辦案人員指控張友繩發行《力行報》「言論不正,思想偏激」,移送軍法審理。國防部1950年3月5日(39)勁助字第0162號代電發交內湖新生總隊管訓,1951年5月獲釋。自被捕至開釋,計關押兩年。重獲自由後,服務於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教務組,未料於1951年底被來院受訓舊識舉報,而再度遭到逮捕,關押兩個月後,因查無實據而獲釋。 二度出獄後,擔任中央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專員、後備軍人報社長等職,創辦時時出版社,晚年居住新北市中和地區,2015年1月25日辭世,享耆壽92歲。身後留有著作《小史記:歷代科技人物小傳》。 1999年4月張友繩本人向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基金會根據案卡記載認定被告辦力行報而簽准發交管訓,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本案無確實證據,故應予補償,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但張所提力行報財產遭沒收請求賠償一事,基金會則並未回應當事人。同年張友繩就1949年遭不當羈押一事,曾向法院提出冤獄賠償,遭駁回後聲請覆議,始獲得賠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